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證券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3、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4、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6、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7、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15、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0、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1、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2、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3、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24、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5、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6、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7、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8、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9、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0、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1、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2、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民航地區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關于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33、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4、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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