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時間:2022-01-05 04:33:43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證券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3、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4、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6、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7、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15、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0、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1、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2、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3、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24、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5、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6、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7、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8、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9、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0、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1、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2、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民航地區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關于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33、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4、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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