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制度及現狀

時間:2021-11-21 00:48:57

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制度及現狀

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制度及現狀 (1)在對雇員作出職務發明原始權利的歸屬上,世界上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以日本、德國及美國為代表,權利首先歸雇員,雇主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或者公司管理制度取得該權利;另一種以法國、英國、俄羅斯為代表,雇員完成的職務發明直接歸雇

  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制度及現狀

  (1)在對雇員作出職務發明原始權利的歸屬上,世界上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以日本、德國及美國為代表,權利首先歸雇員,雇主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或者公司管理制度取得該權利;另一種以法國、英國、俄羅斯為代表,雇員完成的職務發明直接歸雇主。盡管立法模式存在差異,但各國職務發明在發明創造中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上均占據優勢地位的情形并無不同。

  以日本為例,盡管其法律規定雇員發明創造原始獲得專利的權利屬于雇員,但事實上,公司在雇傭雇員時大多以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公司將繼受雇員的發明創造,在日本,雇員發明占日本全部專利申請的97%(2002年數據),其中絕大多數專利申請者為日本公司、大學和其他研究機構,其他西方發達國家的情形也大體如此,職務發明一般占全部發明創造的95%左右,這顯示出職務發明制度的重要性,也表明兩種立法模式的差異對職務發明專利申請與授權并無明顯影響,尤其重要的是,在當代,企業已成為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的主體,企業擁有雇員的絕大多數發明創造專利權,一方面能刺激企業的科研投入,促進高質量發明創造的產生及其產業化;另一方面,也為企業實施專利戰略創造了有利條件:便于企業有目的地進行技術研發與專利布局,整合相關專利技術形成競爭優勢,從而鉗制競爭對手。

  (2)中國對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的立法采取第二種模式,即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直接歸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并且把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均歸結為職務發明創造,就職務發明的范疇來看,中國比日本要廣,且中國采取職務發明直接歸屬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不需要通過雇傭合同約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規定來取得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然而自專利法實施以來,中國累計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量與授權量遠遠低于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從1985年4月-2006年2月,國內專利申請人申請的中國專利中職務發明僅占36.9%,而非職務發明占63.1%,這與發達國家的情況正好相反;而且國內專利的實施率很低,只有20%,低于發達國家,其中,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實施率就更低,這也表明,在今后一個較長時期內,中國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制度的設計要把改善專利結構、提高職務發明專利比例、提高專利技術實施率作為努力的重要目標之一。